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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煤监局关于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辽煤安事调字〔2012〕124号
各监察分局:
为全面掌握我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情况,规范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规定,对为煤矿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2010年以来一直为煤矿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而且取得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换证或备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登记内容
1.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 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换证或备案的全部资料复印件;
3. 2010年以来为煤矿服务的全部项目合同复印件;
4. 现有从事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检测、评价和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入井人员参加煤矿安全三级培训取得合格证情况;
5. 现有进入井下检测的仪器设备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情况。
6. 其他应当登记的证件、资料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三、登记程序
1. 报送。要求登记的机构,将“登记内容”要求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2. 受理与审核。监察分局对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目录登记,审核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 登记。监察分局审核合格的,由监察分局报送辽宁煤监局事故调查处进行登记。
四、登记时间
自2012年12月1日起,到2013年2月28日止。
五、其他
1.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要求,自2013年3月1日以后,未在辽宁煤监局登记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辽宁煤矿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2. 入井人员未参加煤矿安全三级培训的,严禁入井作业;入井检测的仪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严禁入井作业。
3. 通过登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
4. 请监察分局将此文件转发到辖区内开展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做好受理、登记、审核工作。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2年11月30日